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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日博厅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6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站),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经研究,我厅制定了《365日博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日博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实施意见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决定,进一步深入推进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实施意见 

  一、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程序如下: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成立由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的验收组,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等方式,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如报纸、电视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文件不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除外)、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文件不再要求施工监理的除外)。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 

  1.建设单位申请报备文件;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文件不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除外); 

  5.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文件不再要求施工监理的除外); 

  6.公开验收情况的证明; 

  7.第三方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证明。 

  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明确验收结论,形成验收鉴定书(可参照附件2),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四、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承接部门报备)。 

  (二)严格方案审批。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要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三)组织报备验收项目核查。对已完成报备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由报备部门组织开展自主验收项目的核查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核查工作前,应印发核查通知,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组织核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及时向报备机关反馈,由报备机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联合惩戒。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对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公告。 

    

 

    


附件下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docx
附件下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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