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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15

甘肃省引洮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洮供水工程验收管理,使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结合引洮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引洮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验收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洮供水工程各类建筑工程(隧洞、明渠、暗渠、渡槽、倒虹吸、泵站、交通桥、管理设施、城镇供水管道及田间工程等)。
第三条 引洮供水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泵站(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五条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第六条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引洮公司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2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十二条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 和附录B。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第十五条 引洮供水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引洮供水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365日博厅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第十八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二)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三)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四)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五)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六)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二十条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制订当年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在工程验收前3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和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C和附录D。
第二十三条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  单元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单元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会同施工单位技术和质检人员按照规范、图纸或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核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验收合格后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由总监组织现场办、设代、施工四方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并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单元工程验收提供的资料:
(一) 施工记录;
(二) “三检”记录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三) 材料取样、检验、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四) 特殊问题的处理说明。
第二十七条 单元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二) 评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三)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现场办、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
第三十条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现场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现场办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二)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 现场办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安全处核备。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同时报水利厅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核定。
第三十五条 质量安全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现场办。
第三十六条 当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由质量安全处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第三十七条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现场办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质量安全处组织,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进行。验收工作组由公司各职能处室、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
第四十一条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二)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二)评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公司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5.0.5 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二)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5.0.6 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五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五十三条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五十四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三)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四)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五)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六)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七)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三)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四)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五)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六)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七)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十)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十六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阶 段 验 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七条 阶段验收应包括总干渠(或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干渠工程及城市供水管线通水验收、泵站(电站)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第五十八条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H。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第六十条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二)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四)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五)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六十一条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第六十二条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9.4 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第六十三条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9.5.3 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节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第六十五条 总干渠、干渠和城市供水管线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第六十六条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二)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三)引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四)引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第六十七条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二)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三)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四)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六十八条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第三节  泵站(电站)机组启动验收

第六十九条 引洮供水工程泵站(电站)装机功率较小,原则上不进行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但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第七十条 机组启动验收由质量安全处组织,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七十一条 机组启动验收前,公司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一)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二)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三)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四)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五)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六)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第七十三条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 或7d 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 次;
(二)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验收工作组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公司讨论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机组启动验收前,由质量安全处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第七十五条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二)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三)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五)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六)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七)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八)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九)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十)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十一)水位控制与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批准;
(十二)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十三)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十四)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第七十六条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二)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第七十七条 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二)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三)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四)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第七十九条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第四节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第八十条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第八十一条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第八十二条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二)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三)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四)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五)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第八十三条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二)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三)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四)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第八十四条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第八章  专 项 验 收

第八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作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八十七条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第九章   竣 工 验 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九十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十一条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 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第九十二条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十三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九十四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九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八)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九)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十)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第九十六条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二)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五)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六)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节  竣工验收自查

第九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三)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五)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六)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第一百条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一百零二条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O。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节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R。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一百零七条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节   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一百零八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 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一百零九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三)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五)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六)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七)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三)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四)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第一百一十二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第五节   竣 工 验 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二)召开大会:
(三)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五)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六)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七)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八)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T。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章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一节   工 程 交 接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U。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

第二节  工 程 移 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节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一百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第四节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W。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移交情况;
(二)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三)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十)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X(正本)和附录Y(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二)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 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 阶段
验收 技术
预验收 竣工
验收 提供单位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 √ √ √ √ 项目法人
2 工程建设大事记      √ √ 项目法人
3 ①拟验工程清单
②未完工程清单 ①

①②


①②
①②
项目法人
4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  √ 专家组
5 验收鉴定书(初稿)     ﹡ √  项目法人
6 度汛方案    ﹡ √ √ √ 项目法人
7 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 √ √ 项目法人
8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 √ √ √ √ 监理单位
9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 √ √ √ √ 设计单位
1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 √ √ √ √ 施工单位
11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 √ 运行管理单位
12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 √ √ √ 质安监督机构
13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      ﹡ ﹡ 技术鉴定单位
14 机组启动试运行计划文件    √    施工单位
15 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    √    施工单位
16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 ﹡ ﹡ 监理单位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 阶段
验收 技术
预验收 竣工
验收 提供单位
1 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 √ √ √ √ √ 项目法人
2 主管部门批文  √ √ √ √ √ √ 项目法人
3 招标投标文件  √ √ √ √ √ √ 项目法人
4 合同文件  √ √ √ √ √ √ 项目法人
5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 √ √ √ √ √ √ 项目法人
6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 √ √ 施工单位
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 √ 项目法人
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项目法人
9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  √    √ √ 项目法人
10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 √ √ √ √ √ √ 参建单位
11 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 √ √ √ √ √ √ 参建单位
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 √ √ √ √ √ √ 施工单位
13 工程监理资料 √ √ √ √ √ √ √ 监理单位
14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 √ √ 设计单位
15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 √ √ √ √ √ 设计单位
16 竣工图纸  √ √  √ √ √ 施工单位
17 征地移民有关文件  √   √ √ √ 承担单位
18 重要会议记录 √ √ √ √ √ √ √ 项目法人
19 质量缺陷备案表 √ √ √ √ √ √ √ 监理机构
20 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 √ √ √ √ √ √ 项目法人
21 阶段验收鉴定书      √ √ 项目法人
22 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      √ √ 项目法人
23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 √ √ √ √ √ √ √ 参建单位
2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 √ √ √ √ √ 参建单位
25 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 √ 项目法人
26 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 √ √ 项目法人
27 其他档案资料 根据需要由有关单位提供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项目划分

 

 


三、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

 

 


四、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验收范围

 

 

 


二、工程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三、建议验收时间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编号: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
鉴  定  书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年  月  日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合格率和优良率;施工单位自评结果;监理单位复核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六、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八、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
九、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十、附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
鉴  定  书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

                          年  月  日

 


验收主持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地点: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单位工程概况
(一)单位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单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三)单位工程建设过程(包括工程开工、完工时间,施工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二、验收范围
三、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三)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四)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五、分部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六、运行准备情况(投入使用验收需要此部分)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意见和建议
九、结论
十、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名称及编号)
鉴  定  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地点: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合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三)合同工程建设过程
二、验收范围
三、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结算情况等)
四、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五、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意见和建议
八、结论
九、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十、合同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十一、附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资料目录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三、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建单位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阶段验收
鉴  定  书

 

 

 

            ××××工程××××阶段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验收主持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及主要任务
(二)主要主要技术指标
(三)项目设计简情(包括设计审批情况,工程投资和主要涉及工程量)
(四)项目建设简况(包括工程施工和完成工程量情况)
二、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三、工程形象面貌(对应验收范围和内容的工程完成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定
五、验收前已完成的工作(包括安全鉴定、移民安置和渠道清理验收、技术预验收等)
六、通水总体安排
七、调度运行方案
八、为网工程建设安排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十、建议
十一、结论
十二、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表
十三、附件: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如有时)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机组启动验收
鉴  定  书

 

 

 

            ××××工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验收主持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二)机组主要技术指标
(三)机组及辅助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情况
(四)与机组启动有关工程形象面貌
二、验收范围和内容
三、工程质量评定
四、验收前已完成的工作(试运行、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五、技术预验收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意见和建议
八、结论
九、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十、附件: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如有时)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鉴  定  书

 

 

 

            ××××工程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验收主持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二、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三、拟投入使用工程概况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过程(包括工程开工、完工时间,施工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四、拟投入使用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五、拟投入使用工程质量评定
(一)工程质量评定
(二)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六、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七、调度运行方案、度汛方案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九、建议
十、结论
十一、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十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竣工验收条件的检查情况

三、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

四、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五、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建单位

六、附件: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自查工作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组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前言(包括组织机构、自查工作过程等)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三)工程建设过程
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一)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二)完成工程量与初设批复工程量比较
(三)工程验收情况
(四)工程投资完成及审计情况
(五)工程项目移交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四、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
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报告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批准:

 

 

 

审定:

 

 

 

审核:

 

 

主要编写人员: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O.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O.1.1 工程概况
1 工程位置
2 立项、初设文件批复
3 工程建设任务及设计标准
4 主要技术特征指标
5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6 工程布置
7 工程投资
8 主要工程量和总工期
O.1.2 工程建设简况
1 施工准备
2 工程施工分标情况及参建单位
3 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
4 主要工程开完工日期
5 主要工程施工过程
6 主要设计变更
7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8 施工期防汛度汛
O.1.3 专项工程和工作
1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2 环境保护工程
3 水土保持设施
4 工程建设档案
O.1.4 项目管理
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 主要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3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1)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
2)年度计划安排
3)投资来源、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4 合同管理
5 材料及设备供应
6 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
O.1.5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
2 工程项目划分
3 质量控制和检测
4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5 质量等级评定
O.1.6 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
O.1.7 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
2 阶段验收
3 专项验收
O.1.8 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 蓄水安全鉴定(鉴定情况、主要结论)
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鉴定情况、主要结论)
O.1.9 历次验收、鉴定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O.1.10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1 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2 工程移交
O.1.11 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1 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2 工程初期运行效益
3 工程观测、监测资料分析
O.1.12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竣工审计情况
O.1.13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O.1.14 工程尾工安排
O.1.15 经验与建议
O.1.16 附件:
1 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O.2 工程建设大事记

O.2.1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主要记载项目法人从委托设计、报批立项直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关批文、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施工期度汛抢险及其他重要事件、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
O.2.2 工程建设大事记可单独成册,也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附件。

O.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O.3.1 工程概况
O.3.2 工程投标
O.3.3 施工进度管理
O.3.4 主要施工方法
O.3.5 施工质量管理
O.3.6 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O.3.7 合同管理
O.3.8 经验与建议
O.3.9 附件
1 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入资源情况表
3 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
4 技术标准目录

O.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O.4.1 工程概况
O.4.2 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O.4.3 工程设计审查意见落实
O.4.4 工程标准
O.4.5 设计变更
O.4.6 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O.4.7 设计服务
O.4.8 工程评价
O.4.9 经验与建议
O.4.10 附件
1 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工程设计大事记
3 技术标准目录

O.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O.5.1 工程概况
O.5.2 监理规划
O.5.3 监理过程
O.5.4 监理效果
O.5.5 工程评价
O.5.6 经验与建议
O.5.7 附件
1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O.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O.6.1 工程概况
O.6.2 运行管理
O.6.3 工程初期运行
O.6.4 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
O.6.5 意见和建议
O.6.6 附件
1 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 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 规章制度目录

O.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O.7.1 工程概况
O.7.2 质量监督工作
O.7.3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O.7.4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O.7.5 工程质量检测
O.7.6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O.7.7 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O.7.8 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意见
O.7.9 附件
1 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O.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O.8.1 工程概况
O.8.2 安全监督工作
O.8.3 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O.8.4 现场监督检查
O.8.5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O.8.6 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O.8.7 附件
1 有关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附录P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


年  月  日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位置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二、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附表)
2、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
3、重大设计变更
三、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工程验收、鉴定情况
(一)单位工程验收
(二)阶段验收
(三)专项验收(包括主要结论)
(四)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包括主要结论)
五、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二)工程项目划分
(三)工程质量检测
(四)工程质量核定
六、工程运行管理
(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工程移交
七、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一)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二)工程初期运行效益
(三)初期运行监测资料分析
八、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九、工程尾工安排
十、评价意见
第二部分 专项工程(工作)及验收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一)规划(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水土保持设施
(一)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三、环境保护
(一)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四、工程档案(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消防设施(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六、其他

第三部分 财务审计
一、概算批复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三、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
四、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资金
五、结余资金
六、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及费用
七、财务管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九、稽察、检查、审计
十、评价意见

 

第四部分 意见和建议

 

 

 

第五部分 结论

 

 

 

第六部分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签名表

 

 

 

 

 

 

 

 

 

 

 

附录Q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竣工验收

鉴  定  书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工程设计和完成情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4、工程投资及投资来源
(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可附表)
(五)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2、重大设计变更
3、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七)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
(八)水土保持设施
(九)环境保护工程
二、工程验收及鉴定情况
(一)单位工程验收
(二)阶段验收
(三)专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三、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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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二)工程项目划分
(三)工程质量抽检(如有时)
(四)工程质量核定
五、概算执行情况
(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
(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四)结余资金
(五)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七)审计
六、工程尾工安排
七、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二)工程移交
八、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一)初期运行管理
(二)初期运行效益
(三)初期运行监测资料分析
九、竣工技术预验收
十、意见和建议
十一、结论
十二、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十三、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十四、附件: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附录R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二、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三、质量保修期
四、质量保修责任
五、质量保修费用
六、其他


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S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合同工程
(合同名称及编号)
完 工 证 书

 

 


           项目法人: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合同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由××××主持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现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T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
××××××工程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项目法人:

                         
年   月   日

 

 


××××××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工程(合同名称及编号)质量保修期已于××××年××月××日期满,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已履行完毕,现颁发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U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由××××主持的竣工验收,现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颁发机构:


                   年  月   日

注:正本证书外形尺寸:长60 厘米×宽40 厘米。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工程
竣 工 证 书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由××××主持的竣工验收,现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颁发机构:

 

              年 月 日

 


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用词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要求严格程度
应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要求
不应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宜 推荐、建议 推荐
不宜 不推荐、不建议 
可 允许、许可、准许 允许
不必 不需要、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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